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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及缺陷

2016-09-28 17:20:02 无忧保
     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在《平等与效率:重大选择》一书中提到:“平等和经济效率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或许这正是为什么它们互相需要的道理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接下来,奥肯进一步论述:“作为更多地获得另一方的必要手段,无论哪一方的牺牲都必须是公正的。尤其是,那些允许经济不平等的社会决策,必须是公正的,是促进经济效率的。”以此作为衡量的尺度,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状况恐怕恰恰是南辕北辙的。

  就社保缴费基数上调,近日有媒体描述称:“每年的7月,成为了中低收入者最为忧心的时期。每每此时,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出意外地"上调",由此这一月被戏谑地称之为社保的"涨价期"。”

  实际上,各地的调整时间并不一致,主要看当地统计局公布上年平均工资的时间。据报道,从4月份开始,各地区就已经陆续开调。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从一些地方的媒体报道看,似应从当年1月1日开始。所以,在人社部门作出调整后,企业和个人缴费还需补缴前几个月的差额。

    社保缴费带来的纠结

  到网上搜寻发现,北京市于2013年6月17日公布“2013年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基于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按此核定的“缴费基数上限”为5223元的300%,即15669元。但“五险”的“缴费基数下限”又各有不同,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下限为5223元的40%,即2089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下限为5223元的60%,即3134元。养老保险按8%计算,最低为167.12元(2012年为149.52元);失业保险按0.2%计算,最低为4.18元(2012年为3.74元);医疗保险按2%(+3元)计算,最低为65.68元(2012年为59.06元);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按以上数据计算,参加“五险”,最低缴费为236.98元(2012年为212.32元)。

  上述报道中举了北京金先生的例子:金先生5月份的工资条显示,代扣养老保险费179.20元,医疗保险费59.06元,失业保险费4.48元;而到了6月,其工资条上代扣的养老保险费陡然增至707.60元,医疗保险费增至179.90元,失业保险费增至17.69元。就此,北京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称:社保基数每年这个时候都会作出一定的调整,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按照这个解释,在2013年6月,社会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金先生5月的缴费是按2012年的基数,亦即按2011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6月的缴费是按2013年的基数,亦即按2012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社保费用的陡增说明了金先生的工资陡增。分别以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的缴费额推算,金先生2012年的月平均工资已经达到8845元。而在2011年,金先生的月平均工资好像只有4672元,2013年涨了89.32%,增长得好快,但愿不是“被增长的”。当然,这里所说的工资收入是税前的,在交了905.19元社会保险费以后,再交1587.96的个人所得税(税率20%),最后领到手的工资似应为6351.85元。

     社保制度的尴尬现状

  城市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每年必涨”,按理说,其法律依据应该是《社会保险法》。但是,《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仅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此条规定,查到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于是再查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有2003年出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其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这些规定都非常的“原则”,看来要找到确切的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的法律依据,得花很大工夫才行。

  在上述报道中,有专家提到:“低收入的人缴费率可能更高,因为最低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如果你收入低于60%,实质上你的缴费率是要高于法定的缴费率的。”按以上所述的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和2012年月平均工资5223元计算,60%就是3134元,这是医疗保险费的基数;40%是2089元,这是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基数。如果工资低于这个数,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就高于国家规定了。而2013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仅为1400元。在北京,有多少人的工资徘徊在1400到2000元间?

  再看其他城市的情况,从网上搜寻得知:2013年,上海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是统一的2815元,最低工资是1620元;重庆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是统一的1335元,最低工资是1050元;沈阳市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是2095元,医疗保险是3212元,最低工资为1243元;杭州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是统一的2005元,最低工资是1470元;广州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是统一的2529元,最低工资是1550元;深圳市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是1600元,医疗保险为2728元,最低工资是1600元。相对而言,深圳的制度安排还算比较合理。但全国有多少工资少于社会保险缴费最低限额的劳动者吃了“暗亏”,这个数字不得而知。

  正因为存在以上制度漏洞,“国内个别企业员工放弃社保来换取更多的直接收入”。这是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6月发布的《〈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研究报告》中披露的。

  以上的“个别企业员工”究竟有多少呢?据人社部提供的数字,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336万人。但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543万人,仅为农民工总量的17.30%,为外出农民工的27.81%;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996万人,仅为农民工总量的19.02%,为外出农民工的30.58%;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702万人,仅为农民工总量的10.29%,为外出农民工的16.54%;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7179万人,仅为农民工总量的27.34%,为外出农民工的43.95%;参加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情况没有提及。

  所以,上述“个别”居然是一个数以亿计的庞大数字。还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应该并没有包括在城市间流动的劳动者的数字。

    制度不公需要正视

  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在《平等与效率:重大选择》一书中提到:“平等和经济效率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或许这正是为什么它们互相需要的道理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接下来,奥肯进一步论述:“作为更多地获得另一方的必要手段,无论哪一方的牺牲都必须是公正的。尤其是,那些允许经济不平等的社会决策,必须是公正的,是促进经济效率的。”以此作为衡量的尺度,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状况恐怕恰恰是南辕北辙的。

  

  2006年世界银行发布的一个报告指出,新世纪(行情,问诊)以来,中国的消费率一直在下降,目前不仅远落后于美国,甚至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相比,差距也相当大。报告指出,以往的传统看法常常把目光聚焦在中国家庭的高储蓄率上,但实际上,中国消费率的下降,主要是受到工资水平下降的影响,中国的工资水平在GDP中的比重已经从20世纪90年代的53%下降到2005年的41%,远远低于美国57%的水平。

  2008年世界银行的另一份报告再次提及,在论及中国的劳动所得偏低时,尤其要关注中国政府的税收问题。研究表明,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劳动者承担的平均税率迅速增加,由2000年的26.9%增加到2008年的45.4%。短短9年间,几乎翻了一番,远高于经济合作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甚至要高于欧盟15国的平均水平,超出澳大利亚与美国近一倍。为此,世行建议中国应该大幅度降低劳动者的税率,尤其是降低居民收入中用于社会保障的缴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世界银行的建议是值得我们认真考虑的。(作者唐钧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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