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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外的省内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如何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2016-09-28 17:25:07 无忧保
  近期,越来越多的主城区外的省内用人单位咨询有关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政策,为了方便用人单位和宣传我市就业政策,现就主城区外的省内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政策内容、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解释如下: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主城区外的省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为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均可申请享受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不足5年的人员每人每月800元(该标准自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年龄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当月起执行)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在为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可向任一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的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材料是必不可少的:《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企业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另外,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城区以外省内其他地区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下列情况要注意
  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不适用于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等)。
  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按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的办法执行。前后政策享受期限应连续不间断,逾期申请视作自动放弃。对因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户歇业、企业注销、因本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致使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2个月的,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份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时间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最后一个月份后的6个月内,逾期申请视作自动放弃。
  对用人单位中断为招用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否则不予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2009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自为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但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在用工期限内补办该手续。对办理就业登记时间晚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情况,不予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用人单位申领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时,所提供的就业登记证明、参保证明、劳动合同等资料不是由同一个单位提供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劳动合同的签订单位享受。
  企业要办理注销的,必须在注销前申请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企业注销后,因主体消失,不再享受注销前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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