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方便公众查询政府信息。日前,我省公布了《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迅速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可到图书馆查询
规定中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提供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除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有关政府信息,但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对申请内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信息公开有误致不良后果要问责
规定中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自身权益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提交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农村五保户等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免除有关费用。申请人选择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或者磁盘等载体,并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网络传输、当面领取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提供的,可以采用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造成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时予以澄清的;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公开错误政府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何查?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刊物
新闻发布会
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查阅点
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信息公告栏、“政务信息岛”电子信息屏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谁负责?
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由省编办牵头落实;
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由省财政厅、审计厅分别牵头落实;
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落实;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
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由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由省教育厅、卫生厅、科技厅、文化厅、国资委分别牵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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