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北京市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管理的通知》第五条:延长退休年龄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单位应在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前两个月,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并在单位进行公示后,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提出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批。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受理方式:网上受理
受理地点: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网:http://172.24.15.177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审批对象所在单位的申报意见(原件1份,加盖公章);
2、所在单位研究专家延退的会议纪要1份;
3、确因工作需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健康证明材料(原件1份,加盖公章);
5、高级专家重大贡献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加盖公章);
6、高级专家延退在单位公示材料(1份,加盖公章)。
7、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原件1份,加盖公章);
8、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延退问题的会议纪要1份。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批复→告知
审查内容:
1、申请
审批对象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初审通过后上报书面材料。
2、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3、初审
审批对象是否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对不符合的退回原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延长退休年龄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复审
局领导对审批对象进行复审,提出审批意见。
5、告知
通知审批对象所在单位取回《工作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两份,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留存一份备查。
审查标准:
1、国家文件
(1)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国发〔1983〕141号);
(2)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
(3)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2、北京市文件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7〕41号)。
批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