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精神,我市于2009年4月1日起,下调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个百分点,即从20%调整为18%。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由本人缴纳8%,雇主承担10%。按目前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计算,每人每月将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2.8元。
目前,市社保局已按文件规定将这项工作落实到位。据初步统计,本次下调缴费比例将惠及市区城镇个体劳动者17.8万人,金额合计达616万元。
我市下调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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