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也可以申报享受社保补贴了,这在以往是从来没有过的。 所谓灵活就业是指除已被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各类营业证照、在公益性岗位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就业的,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通过为社会提供劳动获得一定收入,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报酬的就业形式。 该区以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持有《余杭区就业援助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不含“协缴”人员)均可申报享受。 “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按三种标准进行补贴: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险的“4050”持《援助证》人员,按其享受期起始月份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给予补贴;对夫妻双失业的“4050”持《援助证》人员和有抚养义务单亲家庭“4050”持《援助证》人员,按其享受期起始月份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1/2给予补贴;对其他“4050”持《援助证》人员,按其享受期起始月份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标准之和的1/3给予补贴。 但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办理个体参保手续后才可以申请享受社保补贴;享受社保补贴期间,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在补齐之后才可享受补贴。二是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050”人员在与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签订《余杭区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后,就视作已经就业,因此次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余杭区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期满或终止后可继续申领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三是在协议期限内,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必须每月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和救助室如实报告工作情况。四是签订协议的次月为社保补贴起始之月,协议期限视为就业期限,该期限内不能再享受其他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协议期限内“4050”人员确定享受社保补贴标准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签订协议时确定的社保补贴标准不变。 余杭区 “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链接:非正规组织就业是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个人或组织起来的方式参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以及以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个人创业、合作创业方式进行生产自救,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余杭 方秀苗) |
余杭区“4050”人员灵活就业可以申请享受社保补贴了(200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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