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渐行渐近。昨日,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在《2015中国职工养老储备指数大中城市报告》发布会上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今年年底之前或将落地。那是否意味着个税递延型养老险政策12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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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养老要来了!个税递延型养老险政策12月出台
专家剖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推税延个人养老账户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适合中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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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养老要来了!个税递延型养老险政策12月出台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在酝酿8年后终将落地,这意味着“减税养老”体系渐成。记者从一位参与了“保监会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课题”的人士处了解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肯定会于12月出台。
11月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人社部社保研究所等5家机构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职工养老储备指数大中城市报告》(下称《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大中城市职工养老储备指数为59.7分,基本满足了城市职工养老储备要求,但大中城市职工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2015年是养老改革的大年,中国养老金三支柱改革都进入了深水区,但许多问题还需要尽快达成共识;其中,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体系,加快发展第三支柱更加迫切。”12月1日,参与此次《报告》研究工作的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通过税优政策鼓励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第三支柱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将出台。
养老储备未来堪忧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总数达2.12亿人,占总人口比重达15.5%,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总量最多的国家,养老储备是否充足成了众多人关心的话题。
《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大中城市职工养老储备指数为59.7分,接近评价基础标准。同时,从企业类型来看,国企职工养老储备最好,职工工作相对稳定,保障措施比较到位;外资企业次之,民营企业排名则在最后。
“指标体系由3个一级指标和15个二级指标组成,其中,一级指标分别是充足度、稳定度和认知度;二级指标则涵盖了公众普遍关注的基本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不动产、养老规划等内容。”12月1日,参与了《报告》起草工作的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齐传钧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称,该《报告》设置了5个档,第一、第二档的分值最低,第三档是60-80分,第四档是80-90分,第五档最高,59.7分的养老储备指数接近第三档,而理想的平均分值应该是在60分到80分之间。
据悉,该《报告》是国内首个衡量养老储备稳定度、充足度、认知度,并对其效益评价进行系统调查和全方位数字化测量的一个综合性的指数,其中,充足度就是指目前家庭积累的养老储备的情况,比如是否拥有基本养老保险、年金、商业养老保险、金融资产等各种资产;稳定性就是退休前养老储备的一个预期,比如,即便这个家庭拥有充足的养老储备,但家庭负担比较重,未来的积累能力就有可能下降,同时,是否参与了医疗、意外等商业保险,都会影响未来意外大额支出的增减;认知度则是对未来养老储备的认知以及相关状况是否清晰。
《报告》显示,一级指标中,稳定度最高,指数值为62.6,充足度次之,指数值为59.2,认知度最低,指数值为56.6。也就是说,充足度和认知度均未达到及格水平。
“除此之外,基本养老保险未覆盖人群主要集中于30岁以下的年轻职工,其比例高达20.1%,也就是该年龄段每5个人就有1个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长远来看,这样的情况肯定会影响未来的养老储备指数,养老储备指数会继续下降。”齐传钧强调,如果不进行相关的改革,养老储备指数未来是不乐观的。
向第三支柱倾斜
《报告》认为,提高职工养老储备水平的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尤其是尽快推出“税延个人养老账户”,让职工自己参加账户投资增值。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可略微降低个人的税务负担,属于补充保险的一部分。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共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属政府主导;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为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第三支柱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2015年,这三支柱改革都进入了深水区,如第一支柱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8月24日已经面世,正在紧锣密鼓推进;第二支柱则是今年年初2月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管理办法,亦在逐步落地;第三支柱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如今也即将有新动作。
“总体来看,我国‘三大支柱’的发展依然处于失衡的状态,尤其是第三支柱的发展相对较弱,后续的政策一定会向第三支柱倾斜,本月内相关政策将会出台,税前列支的优惠幅度或在10%左右。”12月1日,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保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国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意味着税收优惠将全面覆盖我国养老保险三大支柱,“减税养老”体系渐成。
据了解,作为“兜底”的基础养老保险,是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纳,免税政策已经在我国实行十余年;针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个税递延优惠也已实施了近两年时间;如今,对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个税递延也将启动。
“税前列支的额度由企业代扣代缴,然后参与协会或者政府指定的价格便宜、保障范围和保障责任都比较公允的险种。”王国军表示,目前我国的第三支柱太弱了,市场份额不及10%,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不光有利于扩大商业养老保险的市场份额,同时,可以延迟个税到退休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降低当期税务负担。
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的精算师算过一笔账,如果可以税前先列支600元作为保费购买养老保险,则应缴税下降到29元。也就是说,如果购买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产品,每月可以少纳税22元,一年就是264元。如按照投资30年计算,则30年间少缴纳7920元个税。
据记者了解,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一旦实施,商业保险公司也将成为最大受益者。(中新网)
专家剖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推税延个人养老账户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渐行渐近。昨日,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在《2015中国职工养老储备指数大中城市报告》发布会上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今年年底之前或将落地。
此前,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全国两会保险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曾提到,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有望年内落地。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渐行渐近
目前,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正在不断提高,将处于不断加速的阶段,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达2.12亿人,占总人口的15.5%。预计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超过总人口的1/3。如何应对“银发浪潮”,确保我国顺利度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将为老百姓带来一个更有价值的养老工具。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即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能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有三大支柱,即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我国养老体系的第一支柱是“保基本”,主要目标就是扩大覆盖面,平衡领取人群养老金待遇,实现社会公平。而在“多层次”和“可持续”方面,则要鼓励和支持养老第二、三支柱发展。
第三支柱能否发挥固有作用承担起建立均衡发展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目前来看,关键之处在于能否推出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此,郑秉文表示,中国养老金改革仍然任重而道远,许多问题还需要尽快达成共识,并且推出一揽子解决方案。其中,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体系,加快发展第三支柱更加迫切,也非常可行。“所谓第三支柱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通过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来改善中国职工CEPRI的结构和指数”。
此外,商业保险公司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方面将成最大受惠者。保险公司将是最大受惠者。根据数据统计显示,尽管各国寿险公司在养老金市场上的市场份额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保险公司都占据相当重要的作用,并且在保险公司的资产中个人年金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一旦落地,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对已经有养老金公司的保险公司来说将是重大利好。
据了解,目前,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了一些面向公众的养老保险或年金产品,但商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以及资金规模都还比较小。今后,随着人们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识不断提高,投保商业养老保险的人数将会越来越多。商业养老保险在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方面也将逐步发挥重要的作用。
尽快推出“税延个人养老账户” 住房的养老功能不应过分夸大
据《2015中国职工养老储备指数大中城市报告》显示,在养老储备方面,大中城市职工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报告认为,提高职工养老储备水平的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尤其是尽快推出“税延个人养老账户”,让职工自己参加账户投资增值。
报告建议,可把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提高获得退休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推进以激励性为导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作为重点;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尤其是尽快推出“税延个人养老账户”,让职工自己参加账户投资增值。此外,通过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完善资本市场等措施重构家庭大类资产配置,提升职工养老储备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养老资产配置结构还需进一步优化。报告指出,中国大中城市住房需求已经由饱和走向过剩。数据显示,中国城镇职工平均拥有不动产为1.06套,这是近两年住房消费性和改善性需求都得到进一步满足的结果。不可否认,住房作为养老储备的工具是必要的,但考虑到未来住房从总体上将供大于求,随着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变现能力可能面临着巨大挑战。 因此,住房的养老功能只能作为一种或有补充,而不应被过分夸大。
就公众关心的房产和储蓄问题,《报告》显示,中国城镇职工平均拥有不动产为1.06套,住房作为养老储备的工具是必要的,但考虑到未来住房从总体上将供大于求,随着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变现能力可能面临着较大挑战。因此,住房的养老功能只能作为一种补充,而不应被过分夸大。同时,受访者(含家庭)对银行储蓄情有独钟,这一人数比例高达79.8%,这表明中国家庭的大类资产配置还是比较保守,长期来看还有待改进。(人民网)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适合中国吗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我国国情有不适应之处,其普适性和普惠性不足。但从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角度,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增加了养老保险体系中市场化因素。
殷俊
8月14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从构筑保险民生保障、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提出保险业的发展目标等十个方面作出具体要求,被保险业内称为新版“国十条”。新“国十条”最为引人关注的是“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根据保监会的部署,试点将在明年启动,上海基本确定位列其中。这也标志着,社会保障界一直呼吁的个税递延终于有了实质性的动作。
中国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缴费部分收入递延征税的政策几乎是美国401k计划的“移植物”,在美国运行良好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在中国也能复制吗?
一、什么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通常由三个支柱构成,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即商业养老保险),其中第一支柱是公共养老保险,第二和第三支柱是私人养老保险(即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国家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一种手段。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通俗地说,是个人工作时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或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费,这部分缴费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待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所领取的那部分收入的所得税款,且税率按照退休金对应的应缴纳税率计算。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重点是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延税优惠,不是不交税,而是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交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职工主动参加补充养老险,提高自我养老保障水平。
二、中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萌芽、酝酿与成熟
2008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这标志着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萌芽,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探索之路由此展开。
长期以来,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发展不平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这一支柱不断发展壮大,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发展滞后。推动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发展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目标。
然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酝酿几经周折。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进一步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并要求适时进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但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不得抵扣个人所得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受阻。
随后,全国保险会议明确表示要大力推行健康养老保险发展,支持上海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紧接着2011年11月《上海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上海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产品作为上海 十二五 期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鼓励试点开展,2012年6月上海市政府向国家财政部提交了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方案,2013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标志着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个人税收递延政策付诸实现。2015年,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将在上海试点。时隔6年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曲折探索中实现了从萌芽到试点的转变。
三、递延型养老保险顺应了时代需要
虽然非延税型和延税型在税收激励方面有着相同的效应,但由于两种税收模式缴税的时间点不同,就可能面临不同的边际税率,采用不同的税收模式,最终个人实际缴纳的税收不尽相同。退休后收入会降低,即面临较低的边际税率。如果采用延税型养老保险,最终个人获得的实际养老金收入会更高。目前,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采用的是非延税模式,进行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相对于非延税型养老保险能给纳税人带来更多的实际收益,是一种改进,也是一大进步。
1.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我国已经迈入老龄社会且人口老龄化呈现加速趋势。据预测2030年我国将迎来人口老龄化高峰,老年人口将达到3.51亿。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意味着在基本养老层面,缴费人数减少,而领取养老金人数增多,这将给社会统筹养老金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如果继续单纯依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维持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可能会导致生活水平的下降或者国家财政为养老保险买单。而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也会刺激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养老保障的要求也在提升,需要多渠道充实养老保障来源。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理应成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选择。
递延型养老保险作为一种政策导向,顺应了养老保险来源多元化的趋势,鼓励人们为自己养老考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刺激人们的购买欲,也能让投保人在退休后多一份生活保障,不仅有助于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也能从一定程度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2.递延型养老保险顺应了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发展与完善的需要
我国养老保障三大支柱发展不平衡,三个支柱的发展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保障水平比较低,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也难以解决。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会鼓励个人为自己退休后积累一部分养老金,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可以减轻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负担。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对第一支柱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依赖度过高,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可促进养老保险体系第二、三支柱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养老保险三大支柱发展失衡的局面。
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障的第二大支柱参与率较低,影响较小。2012年,企业年金覆盖职工人数仅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7.04%,企业年金替代率仅为5%左右,而主流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在20%到30%之间,说明我国企业年金有很大的发展空间,2014年起实施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的优惠政策将促进第二支柱的发展。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由于人们对商业保险的信任度和认同度较低,发展较缓。国家出台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无疑会增强个人对商业保险的信心,同时又能让投保人获益。倘若递延型养老保险得到消费者的认可,那么可以改变商业保险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力量薄弱的局面,刺激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发展,弥补养老保障体系中这一短板。更重要的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发展能够调整养老保险三大支柱的比例,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四、作为美国401k计划的
“移植物”,水土服不服?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现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任何一项西方好的制度安排,都不是说拿到中国就能管用,我们还要看水土服不服。
1978年,美国《国内税收法》新增第401条k项条款,提出一种由雇主、雇员共同缴费建立的完全基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于1979年得到法律认可。20世纪90年代401k计划得到迅速发展,逐渐取代美国传统养老保障体系,成为雇主雇员首选的养老保障计划。目前,已有60%以上的美国接近退休的家庭都拥有401k退休金账户。401k计划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在缴费和投资收益阶段免税,领取待遇时收取个人所得税。我国即将进行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如同美国401k计划的“移植”,除了缴费是个人外,几乎没有其他不同。而缴费是个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2004年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已有企业为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
美国401k计划取得成功离不开美国的土壤,最重要的是美国有成熟的资本市场。401k计划账户持有者可以决定投资品种,第三方只提供选择和帮助操作投资。美国401k计划最大的投资对象为共同基金,是一种稳健组合者,占70%以上。投资公司股票的部分不到20%。由于美国资本市场成熟,401k计划收益率可观。而在中国,资本市场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为了追求稳定收益,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最有可能的投资产品为稳健型低风险的产品,这样产品收益率较低,有可能会赶不上CPI涨幅。因此,改变以往的投资组合,一部分投稳健型低风险产品,另一部分让投资者或第三方选择或许对于我国而言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上文提到,美国401k计划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的,而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虽然同时针对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但是两者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账户也是分属的。在领取待遇时,养老保险账户应该只有一个,如何将补充养老保险账户整合到一个账户中,这给我国制度设计和政府管理提出了一个难题。倘若不整合,又会给待遇享受者带来麻烦,同时也增加了管理成本。
另外,美国401k计划对投资者的每月“投资额”有比例限定和总额限定。以2010年为例,每月投资额不得超过月收入的15%,全年投资上限为16500美元,50岁以上的投资者全年投资上限为22000美元,这两者结合的规定既防止投资人过高投资影响制度的公平,又能根据养老保险实际需要对投资者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而我国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免税规定过于简单,欠考虑。据悉,上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免税上限为1000元,其中700元用于个人养老保险免税,300元用于企业年金免税。仅限定每月最高投资额,不限定比例,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按照我国目前的情况,个税起征点3500元,如果收入为5000元,扣除五险一金,每月纳税不到20元。如果收入为10000元,扣除五险一金,每月个税300元左右。如果每月投资养老700元,对于收入在5000元的人而言,税收递延的意义有多大?对于收入10000元以上的人而言,由于个税递延的绝对数额太小,吸引力也不大。
由此看来,我们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测算出对投资者有吸引力又符合养老实际的个税递延免税条件。
五、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普适性与普惠性值得思考
1.在我国不具有普适性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差距非常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平均工资水平也较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还不具有普适性。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379元,月平均工资4365元,扣除五险一金后还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我国东西部工资水平差距大,2013年北京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3006元,而云南则为44188元。如果在中西部实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必然只有少数人能达到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仅对这部分相对的高收入群体进行税收优惠,则会使原本就少的税收继续缩水,难以发挥政策的作用。按照我国目前的工资水平,仅有东部部分省市适合实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
2.“富人多受益”的逆向选择
税收是经济的一大杠杆,国家利用税收进行收入再分配以控制国家宏观经济,维护社会稳定。通常情况下,为了缩小贫富差距,一般遵循“富人多缴税”的原则。然而按照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随着收入的提高,其从税收优惠中获益更大,收入低的群体却不能享受优惠,难免有劫贫济富之嫌。另外,高收入者可能通过投保来避税,这样便会形成“富人多受益”的局面。
3.公平性缺失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公平性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险的覆盖人群较窄。根据上海计划中的试点方案,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试点初期采用“个人投保、企业安排”的“个险团做”的方式,不接受个人单独购买。这一规定就排除了没有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和未在职的城乡居民,他们大多没有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是最需要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人,他们更需要具有国家税收优惠的养老保险产品来安排养老。另一方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忽略了大部分群体的利益,政策的实施有失公平。一项政策性保险应有利于大众,至少要惠及一半以上的人,才有推广的价值,而目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惠及的是少数的高收入者。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能多大程度上激发职工的参保意愿与政策设计密切相关,也关系到政策能否推广。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我国国情有不适应之处,其普适性和普惠性不足。但是,从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角度,提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增加了养老保险体系中市场化因素,这一理念极具价值。而且与非递延性模式相比,它更能激励职工参与商业养老保险,增加退休者的实际收入,提高其生活质量。
在我国,要全面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有几个需要重视的问题:首先,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政策应体现差异性,不能“一刀切”。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实行统一的政策,受益大的是发达地区和高收入者。因此,在政策设计时应体现差异性,给欠发达地区以更大的政策优惠,例如对于扣除五险一金后收入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的职工,国家可以给予直接补贴,鼓励低收入者参与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让低收入者也能从中获得实惠。其次,免税限制政策应更加科学。建议采用比例限定和总额限定相结合,免税比例应适度,比例过高会加重财政负担,比例过低会影响参保人的积极性。再次,完善资本市场,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目前我国投资市场尚未发展成熟,应积极鼓励资本市场的发展,为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便利。最后,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监管。明年即将进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应制定实施细则,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东方早报)
减税养老要来了!个税递延型养老险政策本月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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