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决定,我市贫困残疾人补助对象有所扩大。补助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广西户籍,年龄为16周岁至59周岁(不含在校生)的城乡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属于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标准的农村人口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通知》明确指出,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已享受政府全额补助政策的其他残疾人,不属于《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
原政策规定,参加“新农保”的农村贫困残疾人,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地方政府给予全额代缴。此次,新政策将原有的补助人群从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扩大到贫困普通残疾人群,而且参加“城居保”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也成为新政策受惠群体。只要是残疾等级在四级以内的残疾人,且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标准的农村人口,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工“新农保”和“城居保”,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据了解,贫困残疾人可于3月底前,携身份证、户口本、第二代残疾人证等材料,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报《XX年贫困残疾人贫困状况审查表》,经评议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上一级部门审批。贫困残疾人在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提交贫困残疾人证明等有关材料,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县(市、区)残联和扶贫部门审定的贫困残疾人名单和民政部门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名单,为贫困残疾人办理政府代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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