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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特殊工作时间要与职工协商一致

2016-10-25 08:00:12 无忧保
  日前,市劳动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杭劳社薪[2007]44号)文件,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审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事项时进一步规范,对需要实行特殊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在申报前必须与所实行岗位的职工协商一致,并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的同意意见后才可上报。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即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平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3、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企业可以周、月、季、半年、一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工作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如果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超时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服酬。  实行特殊工时制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用人单位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审批的有效期限为一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为一年的需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用人单位申请特殊工时需要提供的材料:1、《杭州市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主要内容详见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中办事指南); 2、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3、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意见; 4、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5、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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