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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07-200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2016-10-29 08:00:12 无忧保

最新消息: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了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深圳市政府同意对深圳市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特区内最低工资为4.89元/小时、850元/月;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4.31元/小时、750元/月

    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特区内最低工资为4.66元/小时、810元/月;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4.02元/小时、700元/月。

标签:   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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