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社保相关政策 一、贷款对象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城乡残疾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一年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失地农民(征地农转非)】;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创业的大学生);
5.刑释解教人员;
6.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上述1-5条中各类人员共计达到20%以上,且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
7.微型企业参照上述1-5条中各类人员对象执行。
二、贷款条件
1.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内(已享受退休待遇除外);
2.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在本区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属本市户口;
3.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微利项目(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如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除外);
4. 对贷款5万元以上,且从事种、养殖业的需经过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5.具有还贷能力,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贷款人从事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
6.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和以户为单位其他家庭成员),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7.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和以户为单位其他家庭成员)应没有小额担保贷款的逾期记录。
三、贷款额度
1.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
2.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
3.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
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按吸纳各类人员人均5万元计算);
5.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6.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为其注册资本金减去财政扶持金之差(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其相应申报身份的1-3条规定之限定)。
四、贷款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为1年。如正常生产经营确需继续贷款的,应结清前次贷款本息、经审核同意后可以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1年。
五、抵押担保
1.个人担保:区内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市属企业正式职工。(市属企业正式职工需提供由社保局出具的近期2年以上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
2.抵(质)押担保:按照承贷金融机构的规定提供抵(质)押担保。
六、贷款贴息
1.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
2.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后将贴息清单送承贷金融机构(农商行、邮储银行),承贷金融机构支行审查后报区就业局,区就业局审核汇总报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审批,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将财政贴息资金划拨到承贷金融机构,由承贷金融机构直接将贴息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
七、申报程序
㈠个人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1.借款人向户口所在地或经营地的村(居)委会提出借款申请,村(居)委会初审后向所属镇(街道)社保所推荐;
2.镇(街道)社保所会同当地承贷金融机构(农商行、邮储银行)分理处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贷前调查并签署初审意见;
3.镇(街道)社保所定期将初审同意的借款资料报送区就业局,经区就业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交承贷金融机构(农商行、邮储银行);
4.承贷金融机构(农商行、邮储银行)支行审核同意后发回所属分理处放贷。
㈡微型企业贷款
1.微型企业创业者向经营地所在工商所提出借款申请,工商所组织对借款人经营状况进行贷前调查,经调查同意后向区工商局微企办推荐;
2.区微企办审查同意后,将借款资料送承贷金融机构(农商行、邮储银行)审核;
3.承贷金融机构(农商行、邮储银行)经调查,初审同意后将借款资料送区就业局;
4.区就业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交承贷金融机构(农商行、邮储银行);
5.承贷金融机构(农商行、邮储银行)按审批金额放贷。
八、提交材料
㈠个体经营:
1.贷款申请表、贷前调查表;
2.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或离婚证、或死亡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低保证、残疾证、退伍证、高校毕业证、刑释解教证明、失地农民相关证明)、抵押担保证件(单位担保证明及担保人承诺书、抵押物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种植养殖证明);
3.担保人身份证、担保人单位出具的加盖鲜章的工资担保证明;房屋抵押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或离婚证、或死亡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不是低保户的证明;
㈡合伙经营实体或劳动密集型企业:
1.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合伙经营贷款审批表、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合伙经营贷款贷前调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表;
5.企业吸纳人员的相关资料。身份证、户口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低保证、残疾证、退伍证、高校毕业证、刑释解教证明、失地农民相关证明);
6.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书;
7.企业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
8.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9.企业不动产(机器、设备、房屋等)抵押的相关手续;工资担保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单位出具的加盖鲜章的工资担保证明。
㈢微型企业:
1.微型企业贷款审批表、微型企业贷款贷前调查表;
2.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或离婚证、或死亡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低保证、残疾证、退伍证、高校毕业证、刑释解教证明、失地农民相关证明)、抵押担保证件(单位担保证明及担保人承诺书、抵押物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种植养殖证明);
3.担保人身份证、担保人单位出具的加盖鲜章的工资担保证明;房屋抵押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村(居)委会出具的不是低保户的证明;
咨询电话:40244021 4024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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