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10〕11号《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由780元调整为9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6.5元调整为7.3元。新标准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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