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由960元调整为11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8.0元调整为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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