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会议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探讨疑难问题、交流工作经验,二是组织学习新制定的《桐庐县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试行)》。会上,大家对“一裁终局”案件适用、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劳动合同的效力等10个容易产生争议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案例、典型案例进行了交流、分析和讨论。为保障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依法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明确的办案依据,该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比照原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制定了《桐庐县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试行)》。该《规则》明确,协调委员会依法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及时调解,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与当事人民主协商和尊重当事人仲裁和诉讼的权利等原则。协调委员会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指派协调委员对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笔录。还应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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