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9】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我市新的积极就业政策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全面执行。
我市新的积极就业政策围绕打造充分就业城市、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总体目标,以解决高校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特别是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四类群体就业为重点,按照普惠化、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在国家、省及我市现行就业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提高含金量,加大扶持力度,新的政策更具有杭州特色。
帮扶长效化。新的积极就业政策改变了以往就业政策三年一轮的做法,成为不设定政策审批截止期限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在《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申领对象范围中,增加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将低保对象扩大到所有的困难家庭人员,取消了对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限制;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对象从4050人员拓展到所有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将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从失业人员延伸到杭州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将见习训练补贴的对象从未就业6个月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拓展为在杭高校和杭州生源大中专学生;将培训补贴的对象从失业人员、大学生等拓展到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对原政策未享受到期的继续给予享受;将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公益性岗位等政策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向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延伸。
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从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从每人每年两项合计4000元,其中“4555”人员用工第一年每人两项合计5000元,连续用工每满1年追加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其中“4555”人员每人每月800元。为了鼓励物业公司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物业公司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的,参照社区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按杭州市最低参保缴费标准的缴费总额确定,低保、零就业家庭和其他人员分别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和的2/3、1/2、1/3确定,提高到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困难家庭人员、其他人员分别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每人每月500元、400元、300元。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培训费由按培训后实现就业的给予全额补贴,未实现就业的给予70%的补贴调整为全额补贴,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补贴由原来的培训费用的30%调整为培训鉴定费的50%(最高1300元);本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补贴由原来的“签订合同并缴费一年以上”放宽为“签订合同并缴费6个月以上”。
扶持项目进一步增加。增设大学生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在给予社保补贴的基础上增加就业补助;每年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增设创业园补贴,并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园创业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增加新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员、卫生协理员);增加对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增加创业导师补贴、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补贴、新增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补贴。
门槛进一步降低。对用人单位享受用工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取消了“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10%”的要求;对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取消了“注册资金在3万元及以下”的要求;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对小额贷款贴息范围由服务业项目放宽到所有项目;对培训生活补贴取消了“200课时以上才能享受”的规定;允许登记失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新老就业政策衔接。《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对新老就业政策的衔接做了明确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未享受完的可以继续享受,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政策享受期限的截止时间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个人或用人单位,需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向相关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提出书面申请;2009年1月1日之后,享受就业专项资金有关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按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的办法执行,申请享受时间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2010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申请享受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杭州市出台新的积极就业政策努力打造充分就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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