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对象包括:1.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含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合格证书,下同)培训(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和“双证制”(指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学历教育文化课培训的市区劳动年龄段内常住居民(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杭州市区户籍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杭州市区就业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下同);2.在杭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下同)毕业生;3.市区经批准独立设置、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校生;4.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子女就读在杭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5. 参加市区困难企业组织培训的在职职工。
此次的教育培训消费券的发放标准为:
1.市区常住成年居民参加技能培训的,每人500元;
2.已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学历未达到高中层次、报名参加“双证制”学历教育文化课培训的市区常住成年居民,每人1200元;
3.学历未达到高中层次、报名参加技能培训和“双证制”学历教育文化课培训的市区常住成年居民,每人1700元;
4.在杭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每生500元;
5.市区经批准独立设置的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在校生,每生300元;
6.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就读在杭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每生2000元;
7.参加市区困难企业组织培训的在职职工,发放标准为一般不超过培训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按实际培训人数每人不超过500元。使用期限从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用于市区常住成年居民参加技能培训、“双证制” 学历教育文化课培训的教育培训消费券,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组织发放。用于在杭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的教育培训消费券,由市教育局会同在杭高校发放。用于市区经批准独立设置、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校生的教育培训消费券, 由市教育局会同区教育局发放。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就读在杭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的教育培训消费券,由市民政局负责发放。用于市区困难企业组织培训的在职职工教育培训消费券,由困难企业在培训前填写《杭州市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助申请表》,并持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和教材、考核方式、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时间、资金预算等),到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出补助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并发放相应额度的教育培训消费券。
参加技能培训考核、“双证制”学历教育文化课培训考核的市区常住成年居民,在市区指定培训机构使用教育培训消费券。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教育局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在杭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在市区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学校,参加指定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凭职业资格证书兑付教育培训消费券。职业资格证书指定目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区经批准独立设置的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在校生、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就读在杭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仅限于在所在学校使用教育培训消费券限额缴纳学费。市区经批准独立设置、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名单由市教育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培训消费券从2009年4月起陆续发放,使用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常住成年居民通过培训考核,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培训机构做好名册和资金结算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凭教育培训消费券和资金结算表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经费结算。市区常住成年居民参加“双证制”学历教育文化课学习,并通过市教育局组织的成人职高文化课考试的,由培训机构做好名册和资金结算表,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凭教育培训消费券和资金结算表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经费结算。通过“双证制”教育取得成人职高毕业证的,由培训机构做好名册和资金结算表,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凭教育培训消费券和资金结算表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经费结算,并负责兑付给学员。在杭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到所在高校申报,由所在高校进行验证、审核、做好名册和资金结算表,凭教育培训消费券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经费结算,并负责兑付给学员。市区经批准独立设置、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汇总后,凭教育培训消费券到市财政局指定地点进行经费结算,并兑付给学生。每生限额300元。 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就读在杭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由所在学校汇总后,凭教育培训消费券到市财政局指定地点进行经费结算,并兑付给学生。困难企业培训计划经初审同意的,由困难企业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并做好培训台帐。培训结束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合格人数确定补助额度。由困难企业持教育培训消费券到市财政局指定地点进行经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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