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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经杭州市政府研究决定: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850元调整到960元,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7.2元调整到8.0元。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次浙江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为960元、850元、780元、69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0元、7.1元、6.5元、5.7元四档。杭州市政府从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出发,决定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浙江省政府公布的最高一档,分别为960元和8.0元,比去年提高了12.94%和11.11%,是近年来调整幅度比较大的,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怀。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最低限制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津贴和福利待遇,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广大企业单位一定要正确理解,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这一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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