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九大部门联合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劳社监[2008]66号)精神,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总工会等九部门联合参与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于2008年7月7日全面展开。届时市组成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一、专项行动内容和重点:主要针对全市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依法领取证照情况(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劳动用工基本情况(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违法犯罪情况(拐骗农民工和智障人员、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进行前面排查。 二、具体工作安排: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1、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7月1日至7月5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2、执法检查阶段(2008年7月6日至7月25日)。各地相关部门和组织要组成联合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3、总结分析阶段(2008年7月26日至2008年7月31日)各地要及时汇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按要求报送书面总结。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举办平安奥运、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严格执法,依法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行行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文件精神和市通知要求,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市将着重加强对区、县(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并组织联合督查赴有关区、县(市)就专项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标本兼治,不断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全面实施劳动保障的优势,进一步明确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的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充分发动和组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要向社会公布主动巡查相结合,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和核查制度,切实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公安、工商、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以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级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氛围。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企业。 (五)及时总结,认真做好相关材料的报送。各区、县(市)于2008年7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附阶段情况表的形式报市专项行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请各区、县(市)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于2008年8月3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利时机,突出以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为重点,督促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切实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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