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大力加强劳动仲裁制度化建设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相互衔接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日前,淳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与淳安县司法局通过建立健全劳动仲裁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工作制度,努力推进劳动仲裁规范化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季度例会制度。淳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要定期召开季度例会,交流经验,分析问题,不断优化解决衔接互动。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要做到应援尽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严格按要求缓收或免收仲裁费,并且确保案件得到优先处理。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邀请各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站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是完善法律援助联系函、法律援助告知函等工作联系函制度。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发给《法律援助联系函》,并及时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对劳动者提出的法律援助按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发给《法律援助告知函》,并及时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 三是推行责任追究制度。法律援助和劳动仲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享有应有权利;同时对工作不负责任,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严格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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