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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建立租用场地经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工资保障金制度

2016-11-12 08:00:11 无忧保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近日,萧山区政府发出《关于对租用场地经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实施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在租用场地经营企业等用人单位中实施工资保障金制度。
  《通知》规定,区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凡租用他人厂房、场地或者设备经营的企业,以及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拖欠职工工资时间在2个月以上,并因拖欠工资造成职工10人以上群体上访,以及因拖欠职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工资保障金制度并缴纳工资保障金。缴纳工资保障金的标准为:以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资金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最少不得低于2万元,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租用场地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将工资保障金存入工商银行萧山支行,并持工商银行出具的工资保障金存款凭证,到所在地镇街办理经营场所环境评价或合法建筑证明等手续。镇街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审核督促租用场地经营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租用场地经营企业是否缴纳工资保障金作为办理工商登记、年检的前置条件。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督促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工资保障金。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由区或镇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付清职工工资的,由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并经分管镇长(主任)同意,可直接从用人单位的工资保障金账户中,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被拖欠和克扣的职工工资。先行支付的数额以职工被拖欠工资的总额为限,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工资保障金。如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职工可依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核实被拖欠和克扣的工资数额后,由镇街按规定在工资保障金账户中划支拖欠和克扣的职工工资。
  用人单位工资保障金被用于支付拖欠或克扣的职工工资后,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必须在20日内追加(补足)等额的工资保障金,使其工资保障金账户内的款额不低于规定的额度。
  《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破产、歇业、迁移或者注销2个月后,经镇街核实无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可凭镇街出具的撤销工资保障金账户手续,到工商银行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存入的工资保障金账户内的本金、利息全部退还给企业。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在缴纳工资保障金后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省、市、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或者劳动保障年审A级企业的,工资保障金予以退还;取消上述诚信资格的,应按规定重新缴纳工资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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