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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11-12 08:00:11 无忧保
  近来,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短期化、稳定性差,较容易出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知之甚少。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对劳动者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发布的上年杭州市区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税[2001]157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如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05年杭州市区社会(即职工)平均工资为22645元,因此2006年我市市区(含萧山、余杭)劳动者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67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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