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精神,市政府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杭政〔2007〕1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作了若干调整。这次制度调整主要涉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计发、个体劳动者参保等方面,为使广大参保人员更好的了解此次政策调整情况,现将新政策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调整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即个人账户将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参保缴费人员,按20%缴费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8%计入个人账户。 同时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已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在此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在此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基数调整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确定,分3年逐步到位。2007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2008年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0%,2009年达到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可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省统计局核定,省劳动保障厅公布。 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允许杭州市区农业户籍人员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缴费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以下称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进行对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进行过渡,过渡期为5年。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实行逐年封顶限制;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过渡期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 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目前杭州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新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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