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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集中抽查

2016-11-19 08:00:11 无忧保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抽查的通知》,从7月29日起至8月中旬,以联合检查的方式对我市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抽(检)查,主要抽(检)查高温作业场所及岗位隔热、通风、降温等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夏季工作时间调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及夏季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况等7项内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按照浙人社发〔2010〕202号规定标准执行,即: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这些都是此次联合抽(检)查的重点内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专项检查中,检查组人员将深入企业作业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的违反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等问题,由各部门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进行查处,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情节特别恶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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