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富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富阳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富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对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补助。
灵活就业是指除被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各类营业执照、从事公益性岗位服务等就业形式以外的,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通过为社会提供劳动获得一定收入,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报酬的就业形式。
灵活就业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350元,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250元。
《办法》规定,要求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大社保工作中心申报灵活就业,并签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可将协议签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在协议期内,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应每季度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大社保服务室报告灵活就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收入等情况,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将被解除协议。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在协议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服务、户口迁出本市以及由于其他情况不能从事灵活就业的,可申请中止协议。
协议期满或中止后6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可于每月20日前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申请灵活就业补贴。
富阳市出台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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