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浙江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10元、1160元、1060元、95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7元、9.5元、8.6元、7.7元四档。我市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执行1310元和10.7元这一最高档,比2010年分别提高了19.1%和18.9%,是近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最低限制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津贴和福利待遇,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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