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劳动保障失信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为:企业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存在拖欠工资20万元以上或拖欠工资两个月以上涉及职工人数50人以上严重违法行为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年度全区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本年度书面审查等级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因拖欠、克扣工资导致5人以上上访的;其它存在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用人单位由镇乡(街道、开发区)上报区劳动保障局,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镇乡(街道)及总工会等部门商议后作出认定。失信企业保证金缴存数额标准必须不低于企业发生失信行为的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倍缴纳。失信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于经营者欠薪逃匿、企业无力支付工资及恶意拖欠工资时支付职工工资。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工会,将在余杭农村合作银行各地业务机构设立“失信企业职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并对专户实施监管。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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