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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开始全面颁发新《就业援助证》

2016-11-28 08:00:12 无忧保
  根据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190号),从7月1日起2005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原《就业援助证》(A、B类)一律作废。2006年7月15日发放的《就业援助证》,符合换证条件的,应当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前办理换领新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证件自动失效。办理换领新证手续后,其证件有效期自新政策生效之日起顺延三年,即延长到2012年6月30日止。其中2014年6月30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证件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日。
  由于本轮援助证社保补贴标准较原规定有所提高,如“凡在街道劳动保障站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社会保险,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持有新证的人员,每月可享受300元的社保补贴;同时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证》的,每月可享受400元的社保补贴,离退休不到二年的(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每月可享受500元的社保补贴”。为此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盼望早点换取新证享受社保补贴。
  本着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的原则,我局通过前期培训、通告用人单位和持有《就业援助证》(封面为蓝色),以及对原持证情况进行摸底等手段,已申请新证人员及原持证人员开展了预先申请(换证)登记,截止目前办理换证1729本,已发新证238本。现各街道劳动保障站全面进入发证工作阶段。凡持证者被单位招用的,由单位携带原《就业援助》证、持证人一寸证件照一张,统一到单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站办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及未就业的,可携带原《就业援助》证、户口薄复印件、一寸证件照一张,其中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随带营业证照复印件;在社区公益岗位服务的,向服务所在街道劳动保障站提供一寸证件照一张,由服务所在保障站负责办理。

标签:   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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