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 2017-06-20
劳社部发〔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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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
国人厅发[200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 (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更好地为
劳社厅函[2005]334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双方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 (粤劳社 〔2005〕102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
国人部发〔200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适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提高管理咨询专业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对管理咨询专业人
国人部发〔200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 ( 局 ) 、地震局 ,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国人厅发〔2005〕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水利(水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
国人部发〔200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国人部发〔200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中央管理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