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 2017-06-19
国人部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各副省级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府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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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各副省级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府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劳社部函〔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在总结部分省市工伤康复试点工
国人部发[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劳社厅发〔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制定了地质
劳社厅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十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现予公布施行。
劳社部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
人社部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管理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等工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人社厅函〔200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及《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