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8-0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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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2008〕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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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人社发〔2010〕10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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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工作,根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2008
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工作,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