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07-29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中的商品住宅是指除售后公有住房之外的房屋,包括两限房、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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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中的商品住宅是指除售后公有住房之外的房屋,包括两限房、经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亦庄开发区管委会,资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统一管理的工作要求,现就加强本市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
一、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的背景及政策依据 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ldq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
为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有特殊规定
西城、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政府、建委、质监局,相关产权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消除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40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