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2017-07-16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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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22931819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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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人社秘〔2011〕190号市直各参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的精神,现就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规定如下:1
劳社医〔2007〕93号市直各单位:现将《宣城市市直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宣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宣城市市直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结算办法为加
宣人社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宣城市人
宣人社秘【2015】26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6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