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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贷款最新热点问题(2015年11月)-公积金常见问题


最新热点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连续缴存12个月吗?
答:申请贷款日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2、哪些情况可以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首款房贷款政策:
(1)家庭住房查询证明无住房记录,个人征信报告无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面谈记录无住房,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
(2)借款人家庭住房查询证明有一套住房记录,个人征信报告无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面谈记录无其他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
3、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贷款额度能提高吗?
答: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户。其中,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足满2年且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90万元/户;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足满2年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0万元/户。
4、高校毕业生购买普通住房面积如何认定?
答:由市四部门联合发文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4〕181号)文件明确,普通住房标准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的有关规定,是指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各县(市)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5、贷款额度上浮20%部分,是否也要测算还贷能力?
答:实施细则规定,高校毕业生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贷款额度可上浮20%。因此,贷款额度上浮20%部分,也应测算还贷能力。
6、《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是否全市通用?
答:《资格认定表》是高校毕业生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条件的必要资料,适用于大市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
7、高校毕业生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甬人社发〔2014〕181号规定的时间,即高校毕业生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购买普通住房的。
8、当银行与公积金中心首套房认定标准不统一时,组合贷款中的贷款首付款比例怎么确定?
答:由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一致,导致首付款标准不同的,申请人申请组合贷款时,首付款采取就高原则。
9、博士毕业生是否同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和贷款贴息?
答:高校毕业生包括博士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博士毕业生适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条件的规定。博士毕业生的购房贷款贴息、购房补贴,由财政税务部门负责,不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范围。
10、高校毕业生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能否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申请商转公贷款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该笔贷款房屋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购房的相关凭证以及《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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