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1年12月24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1〕149号),这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市人社局负责人就这项惠民政策进行解读。
问: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文件出台的相关情况。
答: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关注民生,围绕宿迁全面达小康、实现新突破的目标,把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全市“六大民生工程”之一,按照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和省政府2011年11月24日召开的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去年12月中旬,市政府出台了《宿迁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由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策性很强,《市办法》总体上遵循《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11〕144号)的基本精神和李学勇省长在全省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在大的政策制度框架上与省里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到我市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补贴标准等问题上尽量与我市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问: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目标任务都有那些?
答: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目标任务是: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到2011年底,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基础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并从2011年7月1日起补发。
问:我市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三个面:一是落实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举措。今年,省、市均出台的《关于大力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市政府37次常务会刚研究通过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推进就业服务体系”两个实施意见,明确将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重点。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为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接上“最后一块短板”,从制度层面上实现基本社会保障全覆盖。因而,此项工作的推进成效的好环,将直接影响民生幸福工程的建设水平。
二是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标志着城乡全体居民都将纳入到了养老保障体系之中,这将解除广大居民的后顾之忧,直接增强城乡居民的消费能力,有利于扩大市场内需,为区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三是实现宿迁更大突破的有力保障。实现宿迁更大突破既要有经济发展的突破,又要有民生建设的突破。政府民生建设的原则是要“保基本、扶贫弱”,城镇无保障居民是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之一,特别是老年居民,既没有土地保障,又缺乏谋生手段。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向他们倾斜更多的公共资源,这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也是实现让广大群众公认的宿迁更大突破的前提和保障。
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三份,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何种缴费方式?如何缴费?
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金融机构扣缴方式进行缴费。
参保人员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存折(卡),到指定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将当年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足额存入本人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存折(卡),然后由农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从缴费存折中划扣。
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政府有没有补贴?
答: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1200元,每档递增100元,共计12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档。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每人每年30-50元的缴费补贴,对城镇重度残疾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由所在县、区规定。
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农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的相关信息,为其建立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保费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财政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如何计算?
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每年以省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利率对个人账户结息。
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标准?
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60元,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问:哪些人员可以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
答:没有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并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补缴,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答:可以补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领取需要什么手续?
答: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领取待遇的银行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由协理员审核材料齐全后,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报县级经办机构复核,由银行将支付金额发放给待遇享受人员。
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转移?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转移户籍的,转出地将其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转入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转移户籍的,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待遇。
问:因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因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做封存处理,待国家相关衔接规定出台后,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问: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是否会相应地做出调整?
答:将根据国家和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情况,对城镇居民的基础养老金适时调整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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