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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罚-公积金常见问题

2017-03-29 08:00:01 无忧保
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公积金提取或贷款证明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对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在公众媒体上曝光;对骗提骗贷的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追回其骗取的全部金额,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并将信誉记入公积金系统黑名单,3年内不得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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