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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失业保险相关问题解答-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2017-03-30 08:00:01 无忧保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五大险种之一。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失业保险的特点:   (1)普遍性。参保单位不分行业、所有制性质,不分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强制性。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职工有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义务。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面向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筹集的失业保险资金,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三、失业保险的征缴对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统称为缴费单位和个人)。   四、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   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不得拒缴,但连续6个月未发放职工工资的经批准可以缓缴。   五、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修正)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现行宜春市袁州区(二类区域)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710元/月。其他区域(三类区域670元/月,四类区域630元/月,五类区域590元/月)。   六、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七、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期限和发放方式?   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按3个月计发,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计发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可在14个月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的计发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发放方式: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之日起按月发放。由失业人员本人按月签领,除患病卧床的特殊情形外,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当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失业后的生活补助金可以一次性领取,补助的标准按当地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月基数的60%计算,补助期限按缴费每满1年(未满整年的按整年计算)计发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八、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权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可以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死亡的,可以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九、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十、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失业保险关系可否接续?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采   取的强制措施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作如下规定: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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