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失业保险政策知识解答-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失业保险政策知识解答(一)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失业保险事业也得到长足发展。为了让广大职工、用人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了解失业保险政策知识,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履行义务,积极参保和缴费,按规定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我们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规[2013]6号)等法规、政策编写了失业保险宣传专栏,供各位学习和阅读。
1、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2、如何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答:(l)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停止为其缴费时间及相关续保办法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其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包括开始享受待遇时间和终止享受待遇时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职工医保关系可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临时价格补贴。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5、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l)重新就业的;
(2)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刑期或被劳动教养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上述(2)、(3)、(6)项原因消失后仍未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中断后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
6、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答:缴费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其单位和个人原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余额亦随之转迁;缴费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7、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申请城市居民低保吗?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政策知识解答(二)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失业保险具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三大功能,而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只发挥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要进一步通过宣传,通过落实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吸纳失业人员就业,构建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
1、什么是稳岗补贴?
答: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是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和缴纳社会保险,保持就业岗位稳定的专项资金。
2、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答:依据《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鄂人社规(2013]2号)第三条规定,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
(2)完成省批复下达的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3)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3、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什么条件?
答:依据《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鄂人社规[2013]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没有人员失业(非因企业原因产生的失业人员除外);
(3)按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提升职工技能。
4、非因企业原因产生失业人员包括那些情形?
答:依据《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鄂人社规[ 2013)2号)第五条规定,非因企业原因产生失业人员包括以下5种情形: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3)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4)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稳岗补贴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占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拨付各是多少?
答:依据《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鄂人社规[ 2013]2号)第七条规定,符合“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没有人员失业(非因企业原因产生的失业人员除外)”两个条件的企业,其稳岗补贴的拨付试行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挂钩的激励机制。即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占公司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拨付,但补贴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
(1)企业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达到工资总额1%(含
1%)以上的,按其缴费额的50%拨付。
(2)企业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达到工资总额0.8%(含0.8%)以上的,按其缴费额的40%拨付。
(3)企业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达到工资总额0.6%(含0.6%)以上的,按其缴费额的30%拨付。
(4)企业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不足工资总额0.6%的,按其缴费额的20%拨付。
6、企业申请稳岗补贴须提交那些资料?
答:依据《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鄂人社规(2013]2号)第八条规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
(1)《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审批表》;
(2)上年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3)上年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原因;
(4)上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7、稳岗补贴按哪些程序申请、审核和拨付?
答:依据《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鄂人社规(2013]2号)第九条规定,稳岗补贴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核和拨付:
(1)企业持指定的资料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拨付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财政部门将稳岗补贴资金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直接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8、对稳岗补贴使用和管理有哪些明确的要求?
答:依据《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鄂人社规[ 2013)2号)第十二条规定,稳岗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下一年度稳岗补贴申请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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