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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交存标准393号政策补交款办事流程-公积金常见问题

2017-04-01 08:00:01 无忧保
一、政策摘要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京建物[2008]393号)第三条“2008年2月1日后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且已按原规定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到原交存单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二、办事流程 2008年2月1日以后购房应按照新标准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如果已经在光大银行等专户银行按照原标准交纳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按照下面流程办理补交款手续: 1、开发企业(或业主)向区县管理部提交材料审核 开发企业需持该业主房屋的购房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到市住房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补交,区县管理部工作人员通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基本信息维护”的“房屋信息更正”功能,找到相应的分户,重新选择交款方式(如:按建筑面积100元/建筑平方米)并保存,系统内自动计算出需要补交的金额。 2、开发企业套打(补)交款通知 开发企业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打印该业主的(补)交款通知(流程及格式同首次交款的一致)。开发企业将(补)交款通知交至业主。 3、业主到银行(补)交款 业主持(补)交款通知在每周一至五工作时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网点(补)交专项维修资金。 2008年07月01日

标签:   维修资金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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