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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公积金常见问题

2017-04-02 08:00:07 无忧保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关于对住宅维修资金实施统一管理工作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分管理职能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原由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的使用审核、备案及核定业委会管辖范围业务下放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 申请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备案及核定业委会管辖范围的,请到住宅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申请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支付业务、注册登记审核及资金系统加密钥匙核发的,请到住宅项目所在地的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详见网站主页下方的“业务网点”栏目。 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变更为:收款单位: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款账号:35100188000058406,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 自2009年1月12日起,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资金管理室办公地址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南大街1号401室,办公电话变更为68018936转8020、8001(原办公电话64409553、64409554、64409555、64409565、64409575不再使用)。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咨询电话变更为82038433,办公地址变更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二层(海淀区北四环志新桥向南第一个红绿灯路口东北角,高德大厦),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特此公告。 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标签:   公积金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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