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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说明-公积金常见问题

2017-04-02 08:00:07 无忧保
关于《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说明 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符合新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将已经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按照“先结清,再申请”的程序,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说明: 一、贷款流程 (一)借款人提供贷款证明材料。 (二)管理中心审核、决定。 (三)受托银行复审、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四)受托银行将贷款材料递交管理中心相关科(站)。 (五)放贷。 二、贷款条件 (一)符合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现行贷款条件。 (二)“商转公”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结余数为零。 (三)“商转公”的住房有《房屋产权证》,同意抵押。 三、贷款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提供《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1份。 (二)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2份复印件。 ★户口本上不显示夫妻关系的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2份复印 件; ★借款人未婚的,提供未婚声明2份及借款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借款人离异未再婚的,提供:⑴未再婚声明2份;⑵借款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⑶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借款人丧偶未再婚的,提供:⑴未再婚声明2份;⑵借款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⑶死亡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三)提供人行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及1份复印件。 (四)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2份复印件。 (五)提供所购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六)提供所购住房《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证》(单元房除外)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七)提供商贷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结清)对账单2份。 (八)提供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和购房所在地县(市)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 贷款金额为结清商贷余额,且不超过现行最高贷款额及月还款额。 贷款期限按照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现行贷款政策执行。 五、贷款发放 受托银行应依据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受托银行复审通过的《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知单》,办理贷款资金发放手续;贷款资金应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六、归档材料 (一)《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1份及1 份机打件 ---- 银行存原件,管理中心信贷科(管理站)存机打件; (二)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离婚判决书、死亡证明)2份复印件 ---- 银行,管理中心信贷科(管理站)各存1份; 未婚声明、婚姻状况证明、房产查询证明、 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复印件) ---- 银行存原件,管理中心信贷科(管理站)存复 印件(原件);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2份复印件 ---- 银行,管理中心信贷科(管理站)各存1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2份复印件 ---- 银行,管理中心信贷科(管理站)各存1份; (五)所购住房《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证》(单元 房除外)2份复印件 ---- 银行,管理中心信贷科(管理站)各存1份; (六)商贷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结清)对账单2份 ---- 银行,管理中心信贷科(管理站)各存1份; (七)《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盖 受托银行贷款业务章或“与原件核对一致” 长条章和经办人名章) ---- 银行存原件及1份复印件,管理中心信贷科 (管理站)存1份复印件; (八)《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 ---- 银行,管理中心信贷科(管理站)各存1份。 七、其他 未提及部分按照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现行贷款政策执行。 八、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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