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关于对“异地贷款”的说明-公积金常见问题


就业地缴存
户籍地贷款
关于对“异地贷款”的说明
为积极做好省内职工“异地贷款”(在就业地缴存,在户籍地贷款)工作,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5月27日)文件精神,作如下说明。
一、异地贷款
是指本省内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地新乡市或市辖县(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在其户籍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同意用所购房产做(预)抵押担保。
缴存地与贷款地为非同一设区城市。
二、对新迁入的职工申请异地贷款的认定
户口迁入新乡市或市辖县(市)的登记日期在前,所购
商品自住住房合同备案登记日期在后,或者购买二手住房的契税票日期在后,均可以在其户籍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对“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认定
以住建厅统一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为准。
自证明出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四、借款人的设定
职工和配偶一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一方为借款人;职工和配偶双方符合贷款条件的,可选择由任意一方为借款人,贷款申请受理后不再变更。
五、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按照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现行贷款政策执行。
六、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按照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公布的4种不同贷款情况,提供相应的贷款证明材料,并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机构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七、担保
不具备按揭贷款担保条件的,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任意
一种担保方式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选用其他现房产作抵押担保
贷款前期选用其他现房产作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应为户籍地的房产,同时,抵押物要符合有关抵押条件。
(二)选用自然人担保
贷款前期选用自然人担保的,自然担保人应在新乡市或市辖县(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转移接续),且符合新乡市现行《贷款须知》中自然保证人的担保条件。
八、自2015年06月01日起执行。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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