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离休干部、二乙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待遇及就医结算管理规定-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含警察,下同)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统筹,单独核算。
一、医疗费筹集
破产、改制单位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由单位在破产、改制成本中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预算,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其他参统单位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由单位每年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标准在年初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不够使用时,由政府财政承担兜底责任。
二、医疗保障待遇
1.住院床位费标准
副厅级及其以上离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可住干部病房套间(现行最高标准100元/天);
其他离休干部和正县级革命伤残军人可住干部病房单间(现行最高标准57元/天);
其他革命伤残军人可住干部病房双人间(现行最高标准32元/天)。
离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实际住院床位费低于或等于上述标准的,据实报销;实际住院床位费高于上述标准的,超过上述标准部分床位费由个人负担。
2.医疗费报销标准
离休干部发生的属于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简称基本医保“三个目录”,下同)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均据实报销。除急救、抢救和国家药典规定的适应症(以相关医学文书、药品法定说明书等资料为据)外,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即:只要离休干部所患疾病(需有正规医疗机构及其有资质医生做出的医学诊断或相关检查、化验报告结论支撑)在所使用药品法定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范围之内,无论该药品是否列入了《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其合理用药(指:离休干部本人用药,西医药品配伍、中医理法方药及服用剂量等不违背医药学常规)的费用均据实报销。《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备注栏内的限制支付范围规定,其适用对象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适用于离休干部。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属于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合理门诊医疗费报销92%,合理住院医疗费报销95%。一个统筹年度内,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外的费用)超过本人2个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个人不再负担。
3.门诊或出院带药规定
急性病最多7天,一般慢性病10—15天,需长期服药控制的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精神病等可延长到1个月。
三、就医及费用结算管理规定
(一)市内就医
离休干部、二乙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持本人医疗证可到本市任何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并在医疗机构前台通过我市金保工程系统实时结算医疗费用。发生的医疗费中,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与医疗机构按多退少补原则结清,属于报销部分费用由医保局与医疗机构结算。
(二)市外就医
长期市外居住或临时外出的离休干部、二乙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生病需要在市外就地治疗的,原则上应到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由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票据到市医保局城镇职工就医管理一科(攀枝花学院学府广场3号楼二楼243房间)申请费用报销。
门诊医疗费报销需提交的资料:正规门诊收费发票、处方、费用明细清单、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卡)账户复印件。
住院医疗费报销需提交的资料:出院证明、正规住院费收费发票(报销联)、住院费汇总明细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卡)账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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