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问答-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从什么时间实施?
答: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的规定: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
二、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如何划分?
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三、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如何参加社会保障?
答: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因企保政策限制,年达55周岁以上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只能参加居保。
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和情况,自主选择申报参加企保或居保。
四、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保,年龄接近退休如何处理?
答: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5周岁时,缴费达不到15年的,可以按照差几年补几年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补缴。个人分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企保费(代缴15年)的,不足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居保如何缴费?
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按规定缴纳。
(一)征地前未曾参加居保的,参保缴费年限至少应满15年(含补缴),每年缴费标准按照征地时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倍确定。
(二)征地前已参加居保的,征地前、后累计缴纳保险费本金应达到征地时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倍(含补缴)。
六、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如何保障?
答: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征地时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例如:2014年7月—2015年6月期间,泰州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530元,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每月领取养老补助金标准为583元。
七、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建立个人分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和政府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资金标准为:征地时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例如:2014年7月—2015年6月期间,泰州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530元,在此期间征地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标准为81037元/人。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答:主要用于发放养老补助金和缴纳社会保险两类。
(一)用于按月发放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补助金;
(二)用于按时缴纳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保或居保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用于年龄较大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且参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对不足缴费年限的部分,予以一次性补缴;
(四)用于支付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代扣其个人缴费部分的,实行定额补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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