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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符合哪些条件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4 08:00:01 无忧保
  文件依据:大劳险字[1994]124号。 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一)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二)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四)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五)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六)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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