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医疗救助政策问答-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1、哪些对象可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答:医疗救助对象包括(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3)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当年给予医疗救助的低保边缘困难对象(其收入是低保标准1.5倍以内)。
2、市区医疗救助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一)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1. 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补助、医疗报销、经济赔偿后,剩余部分在40000元限额内予以全额救助。2.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13年~2015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补助、医疗报销、经济赔偿后,剩余部分救助比例逐年提高。即:2013年按60%比例予以救助;2014年按65%比例予以救助;2015年按70%比例予以救助,以上当年累计不超过40000元。3. 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当年给予医疗救助的低保边缘困难对象,2013年~2015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补助、医疗报销、经济赔偿后,剩余部分救助比例逐年提高。即:2013年按40%的比例予以救助;2014年按45%的比例予以救助;2015年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以上当年累计不超过40000元。上述救助对象因患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等(以上疾病简称重特大疾病),病情严重,治疗费用大且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造成患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持市区特殊(慢性)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和医院诊断书,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应比例救助,当年累计不超过80000元。2015年后的救助标准按省相关要求执行。(二)门诊救助:1.市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每年每人定额200元的门诊救助。2.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和其他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特殊病种,其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政策执行。3.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慢性病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实际超出费用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儿童“两病”救助: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救助按照《金华市卫生局金华市民政局关于在市区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金卫〔2010〕101号)有关规定执行。
3、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答:申请人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金华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三)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另附门诊或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四)农村或城镇医疗保险已报销证明。
4、哪些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享受医疗救助?
答: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一)农村或城镇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二)由于自杀、自残、斗殴、酗酒等,以及自身违法犯罪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不予救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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