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操作规范-公积金常见问题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3月24日发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材料,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结果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需要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
(二)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对象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实施范围是设区市辖区内所有法人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上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汇总基层表》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120741
投诉电话:(0774)5123220、5136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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