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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参保职工住院费个人负担的比例是多少?-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5 08:00:01 无忧保
  文件依据:大政发 [2011] 26号、大人社发〔2011〕109号。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的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为:三级医院为15%,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12%,一级医院为10%;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为30%。退休人员减半。   参保人员当年累计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的,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异地治疗的,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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