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文件依据:大人社发〔2011〕109号。
(1)年度内首次住院的,三级医院为850元(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120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500元,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下同)为3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200元,一级医院为100元。
转往异地治疗和异地急诊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
(2)70岁及以上老年人,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00元。
(3)恶性肿瘤参保患者术后进行以化学治疗为主的综合性住院治疗的,年度内不再交纳住院起付标准费用;非术后进行化疗为主综合性治疗的,年度内只承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经检查,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化疗,而选择继续住院进行支持治疗的,个人需承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如果选择出院且未发生药品费用的,个人不承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4)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5)血液病患者转诊异地进行以化学治疗为主的综合性住院治疗的,年度内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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