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成都市: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报销标准-生育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5 08:00:01 无忧保
  您好,参保人员生产前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即在第13个月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有关规定,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含异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应在生育之日起90日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带上相关资料至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报销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女性参保人员待遇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个月除以365天后(若您是个体参保,生育津贴按照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7个月生产的乘以98日;   2.妊娠满4个月以上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乘以15日;   4.难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l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标签:   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医疗费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