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诚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提示-公积金常见问题


关于诚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提示
近期,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屡有发现部分职工提供虚假材料。为维护社会正气,有效防范贷款风险,营造诚实信用的良好环境,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加大查处力度,维护省直贷款业务健康开展,现将该规定中“违规责任”的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管理中心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当地媒体予以曝光。
二、凡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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